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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检
根据『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办法』第2条消防安全设备之检修项目如下:
一、灭火设备。
二、警报设备。
三、避难逃生设备。
四、消防抢救上之必要设备。
五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消防安全设备或必要检修项目。
根据『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办法』第3条消防安全设备之检修方式如下:
一、外观检查:经由外观判别消防安全设备有无毁损,及其配置是否适当。
二、性能检查:经由操作判别消防安全设备之性能是否正常。
三、综合检查:经由消防安全设备整体性之运作或使用,判别其机能。
根据『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办法』第6 条消防设备师、消防设备士(以下简称检修人员)或消防安全设备检修专业机构(以下简称检修机构)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。
根据『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办法』第13条一定规模以上之建筑物,应由管理权人遴用防火管理人,责其订定消防防护计画。建筑物遇有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变更使用或室内装修施工致影响原有系统式消防安全设备功能时,其管理权人应责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护计画。消防防护计画,均应由管理权人报请建筑物所在地主管机关备查,并依各该计画执行有关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业务。